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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更新时间:2020-05-15 16:48:03    来源:中华建设网    点击:937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5月12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住建部要负责公开由住建部独立制作、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七条。《办法》适用于住建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实施办法》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部门规章类,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管理政策类,包括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包括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统计数据类,包括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工作动态类,包括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部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五种信息不予公开:

   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部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实施办法》要求,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部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部公开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部公开办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实施办法》强调,部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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