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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一周年!人社部:已审判1556起恶意欠薪案件
更新时间:2021-05-07 16:06:08    点击:1068次
4月29日下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市丰台火车站改建工程现场举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施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条例》实施一年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5.5万件,为64.3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64.3亿元;

   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1873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962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836件,司法审判1556起恶意欠薪案件。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定于5月份在全国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部署各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围绕全面提升根治欠薪法治化水平,举办专题学习培训,组织送法上门宣讲,开展执法普法联动,宣传《条例》实施成效,促进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实名制等法定制度,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好法律服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位如何提高企业用工管理

《条例》的施行将对建筑企业的用工管理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建议广大建筑企业积极调整、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该《条例》为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最高层次立法,共计七章64条。针对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对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了制度设计,统筹兼顾了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追责。


《条例》作为国家调整、重塑建设工程上下游各领域政策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势必会对整个行业管理模式、用工方式等事项带来变革性影响,企业管理层应转变固有思维模式,积极应对由此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条例》将会对建筑业各方主体产生不同影响,需要大家有针对性的积极应对,降低经营风险。

当前,一方面基于建筑企业满足国家住建部以及各地各级政府对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另外一方面在《条例》落地后,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众多建筑施工大多选择搭建企业级的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物联网等手段,从集团企业级角度出发,基于移动应用,完成劳务实名制采集进场、安全教育、实名制考勤、工资结算发放、不良记录管理、施工任务管理、劳务工评价、劳务工退场等现场人员全过程闭环管理,从而达到规范劳务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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